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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73 條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73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八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1-15

內容

依本法申請執行醫療器材臨床試驗、醫療器材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或展延,未獲核准,申請人不服者,應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四個月內,敘明理由提出申復。但以一次為限。 中央主管機關對前項申復認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分。 申復人不服申復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相關法律條文 - 醫療器材管理法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71 條(第 71 條)
  •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 21 條(第 21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0 條(第 60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1 條(第 61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2 條(第 62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3 條(第 63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4 條(第 6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