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74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八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1-15
本法所定之處分,除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但有關公司、商業或工廠之全部或一部登記事項之廢止,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勒令歇業處分確定後,移由其工、商業主管機關或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