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第 9 條|社會保險|法|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5-12-19
前條申請者,以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或於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醫療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大學,及受政府機關委託之大學、法人、機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