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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第 10 條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第 10 條|社會保險|法|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5-12-19

內容

政府機關(構)及行政法人執行法定職務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應以書面向保險人提出;其取得之健保資料之運用及管理,依各該機關(構)及行政法人所依據之法律辦理。 前項申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健保資料之提供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司法機關因偵查、審判或執行之法定職務調取健保資料,應依訴訟法規辦理;監察機關執行法定職務調取健保資料,應依監察法規辦理。 第一項申請應用非特定個人健保資料,申請者應訂定使用管理規範,其內容如下: 一、資料使用目的及方式。 二、資料接觸人員安全管理規範。 三、資料事件預防、通報及應變作業程序。 四、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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