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第 13 條|社會保險|法|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5-12-19
第十一條第一項申請者經核准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及繳費後,其利用應依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指定之方式、時間及場所執行;主管機關與保險人應於其指定之場所建置安全作業環境及規範。 前項指定之方式、時間、場所、作業方式、禁止攜出項目、違規處理、資通安全維護措施與安全作業環境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