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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第 15 條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第 15 條|社會保險|法|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5-12-19

內容

第十一條第一項申請者執行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所得結果,自申請日起十五年內產生產業利益者,應提撥一定比率回饋金,納入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前項產業利益之認定、提撥回饋金之一定比率、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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