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37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17
民事執行處之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 書記官應優先遴選資深而成績優良,並有民事紀錄經驗者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