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42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17
執行事件執行完畢應歸檔者,應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核定,其置有庭長者,並應經庭長或指定適當之人員審閱,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為之。執行事件雖已報結,但尚有未了事務者,其卷宗不得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