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38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17
民事執行處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有二人以上者,得置庭長一人,監督該處事務。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監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