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41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17
執行事件之進行及當事人書狀之處理,應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自行為之。 書記官應受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指示辦理執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