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44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17
當事人繳案之款項、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應由書記官依照財務收支之有關規定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