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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提存法施行細則-第 2 條

📜
法律名稱
提存法施行細則
📋
條款號
第 2 條
📂
分類
民事
🏛️
Authority
院本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0-11-09
📋 條文摘要

提存所收到提存書、領取或取回聲請書後,應於三日內處理完畢,其須經調查者,應即調查,除有特殊情形外,應於七日內調查完畢。

📝 內容

提存所收到提存書、領取或取回聲請書後,應於三日內處理完畢,其須經調查者,應即調查,除有特殊情形外,應於七日內調查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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