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施行細則|第 5 條|民事|法規|生效中
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0-11-09
提存所為調查時,如命關係人或保管機構人員以言詞陳述,應作成筆錄,記載下列事項,由調查之人員簽名: 一 調查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 調查人員之姓名。 三 調查之事項及其結果。 四 到場關係人、代理人、輔佐人或保管機構人員之姓名。 五 調查之公開或不公開。 前項筆錄,應依聲請當場向受調查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命其於筆錄內簽名。 受調查人對於筆錄記載有異議者,提存所人員得更正或補充。如以異議為不當,應於筆錄內附記其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