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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提存法施行細則-第 5 條

📜
法律名稱
提存法施行細則
📋
條款號
第 5 條
📂
分類
民事
🏛️
Authority
院本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0-11-09
📋 條文摘要

提存所為調查時,如命關係人或保管機構人員以言詞陳述,應作成筆錄,記載下列事項,由調查之人員簽名: 一 調查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 調查人員之姓名。...

📝 內容

提存所為調查時,如命關係人或保管機構人員以言詞陳述,應作成筆錄,記載下列事項,由調查之人員簽名:
一 調查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 調查人員之姓名。
三 調查之事項及其結果。
四 到場關係人、代理人、輔佐人或保管機構人員之姓名。
五 調查之公開或不公開。
前項筆錄,應依聲請當場向受調查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命其於筆錄內簽名。
受調查人對於筆錄記載有異議者,提存所人員得更正或補充。如以異議為不當,應於筆錄內附記其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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