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提存法施行細則-第 3 條

📜
法律名稱
提存法施行細則
📋
條款號
第 3 條
📂
分類
民事
🏛️
Authority
院本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0-11-09
📋 條文摘要

提存所接到提存物保管機構或提存人轉送之提存書後,應就下列事項,審查其有無欠缺: 一 法院是否有管轄權。 二 提存書狀,是否合於程式。 三 提存物性質是...

📝 內容

提存所接到提存物保管機構或提存人轉送之提存書後,應就下列事項,審查其有無欠缺:
一 法院是否有管轄權。
二 提存書狀,是否合於程式。
三 提存物性質是否適於提存。
四 提存書記載及應提出之證明文件,是否完備。
五 有代理人者,是否提出委任書。
六 提存人依本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聲請提存時,是否以全體債權人為提存物之受取權人。
前項審查,由提存所佐理員報請提存所主任核定。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