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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第 8 條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第 8 條|處務|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5-11-05

內容

安檢保防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工作之規劃、執行與督導、貨櫃檢查裝備器材之購置、維修、保養及使用教育訓練。 二、機動式海運貨櫃檢查儀、輻射防護、貨櫃安檢相關事業單位之聯繫、訪查與座談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安檢情蒐工作、獎勵金、工作費、安檢緝私與密告獎金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配合聯合查贓專案工作、舊機動車輛與引擎輸出查證作業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保防工作與保防教育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機關安全防護與公務機密維護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員警(工)忠誠查核工作、新進人員安全查核事項之執行與資料管理及運用。 八、諮詢工作與治安情報資料蒐集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九、行動蒐證之訓練、勤務派遣及處理。 十、其他有關安檢及保防事項。

相關法律條文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

  • 提存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第 27 條)
  • 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第 1 條(第 1 條)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第 2 條(第 2 條)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第 3 條(第 3 條)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第 3-1 條(第 3-1 條)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第 4 條(第 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