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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第 4 條
最後修訂:
202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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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本總隊設下列科、中心、室及大隊: 一、警務科。 二、督訓科。 三、後勤科。 四、安檢保防科。 五、勤務指揮中心。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
📝 內容
本總隊設下列科、中心、室及大隊:
一、警務科。
二、督訓科。
三、後勤科。
四、安檢保防科。
五、勤務指揮中心。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第一大隊、第二大隊,分六中隊辦事。
十、刑事警察大隊,分四偵查分隊、警犬分隊辦事。
一、警務科。
二、督訓科。
三、後勤科。
四、安檢保防科。
五、勤務指揮中心。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第一大隊、第二大隊,分六中隊辦事。
十、刑事警察大隊,分四偵查分隊、警犬分隊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