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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第 4 條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第 4 條|處務|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5-11-05

內容

本總隊設下列科、中心、室及大隊: 一、警務科。 二、督訓科。 三、後勤科。 四、安檢保防科。 五、勤務指揮中心。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第一大隊、第二大隊,分六中隊辦事。 十、刑事警察大隊,分四偵查分隊、警犬分隊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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