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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第 3 條

📜
法律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
📋
條款號
第 3 條
📂
分類
處?
🏛️
Authority
內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5-11-05
📋 條文摘要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 內容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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