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第 3 條|處務|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5-11-05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