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第 3-1 條|處務|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5-11-05
督察長權責如下: 一、員警勤務督導。 二、員警風紀督察考核。 三、員警勤務督導與員警風紀督察考核所涉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四、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