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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第 14 條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第 14 條|處務|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5-11-05

內容

第一大隊及第二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承總隊之命,執行本總隊掌理事項。 二、負責貨櫃安檢查緝走私與其他不法工作。 三、執行貨櫃落地檢查、聯合查贓、舊機動車輛及引擎輸出查證作業防制贓車出口。 四、配合財政部查緝私劣菸酒等查緝貨櫃安檢工作。 五、執行反恐、保安、警備、警戒、警衛、秩序維護、刑事。 六、保安警力派遣、勤務規劃、訓練、督導。 七、其他有關大隊事項。

相關法律條文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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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第 1 條(第 1 條)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第 2 條(第 2 條)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第 3 條(第 3 條)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第 3-1 條(第 3-1 條)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第 4 條(第 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