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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第 14-1 條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第 14-1 條|處務|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5-11-05

內容

刑事警察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刑事預防、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教育訓練及宣導。 二、違法案件之移送、檢警聯繫及與各刑事警察單位之工作協調聯繫。 三、刑事器材購置之擬議、分發使用與維護、刑事資訊系統之使用等管理事項、各類犯罪紀錄業務之執行、審核、管制、統計及通報。 四、刑事業務之規劃執行及證物之處理。 五、國境槍械毒品情資之蒐集綜合研整及協調運用。 六、國境槍械毒品及其他抵癮物品之查禁工作。 七、檢肅國境槍械毒品案件。 八、經濟警察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教育訓練及宣導。 九、警犬訓練運用事項。 十、其他有關刑事、經濟事項。

相關法律條文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

  • 提存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第 27 條)
  • 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第 1 條(第 1 條)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第 2 條(第 2 條)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第 3 條(第 3 條)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第 3-1 條(第 3-1 條)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第 4 條(第 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