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27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十二 章/第 一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23
本章所稱高層建築物,係指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之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