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28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十二 章/第 一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23
高層建築物之總樓地板面積與留設空地之比,不得大於左列各值: 一、商業區:三十。 二、住宅區及其他使用分區: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