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832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