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69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三 章|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