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835-1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 未定有地租之地上權,如因土地之負擔增加,非當時所得預料,仍無償使用顯失公平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法院酌定其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