해상 특송화물 통관규정|第 31-2 條|벌칙|법규|시행 중
財政部 / 關務署|v113.11.13
시행일: 2026-03-01|최종 개정: 2026-02-23
本條是海運快遞業者遭廢止登記後的再申請限制:經海關廢止登記者,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以同一名義再行申請登記。所稱「同一名義」範圍,包含海運快遞業者所屬同一公司及其分公司之名稱,避免業者以分公司名義規避處分。本條適用對象為海運快遞業者,非個人進口人。
해상 특송화물 통관규정 제31-2조의 내용
依本條第一項,海運快遞業者經海關廢止其登記者,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以同一名義再行申請登記。
依本條第二項,所定同一名義範圍,包含海運快遞業者所屬同一公司及其分公司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