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841-5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二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同一土地有區分地上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