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32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30
處罰機關受理前條移送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發現管轄錯誤,應即填用移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連同應移轉之文書、代保管物件等,移轉有權管轄之機關處理,並副知原移送機關及被通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