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32 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32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30

內容

處罰機關受理前條移送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發現管轄錯誤,應即填用移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連同應移轉之文書、代保管物件等,移轉有權管轄之機關處理,並副知原移送機關及被通知人。

相關法律條文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2 條(第 42 條)
  •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31 條(第 31 條)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33 條(第 33 條)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34 條(第 34 條)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35 條(第 35 條)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36 條(第 3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