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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33 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33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30

內容

處罰機關受理移送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時,發現應填記內容不符規定,或所列附件漏未移送者,應即洽請原移送機關更正或補送。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罰機關受理後發現舉發錯誤或要件欠缺,可補正或尚待查明者,退回原舉發機關查明補正後依法處理;其錯誤屬實且無可補正者,由受理機關依權責簽結,並將簽結之理由,連同該事件有關文件書函請原舉發單位之上級機關查究。

相關法律條文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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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32 條(第 32 條)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34 條(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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