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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36 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36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30

內容

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被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通知單記載之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租賃期一年以上之租賃業汽車,其以汽車所有人逕行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罰機關即得以該已申請歸責登記之租用人為應歸責人,通知其到案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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