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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42 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42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30

內容

處罰機關對於有代保管物件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於收繳罰鍰時,應將原舉發機關製發之通知單通知聯收繳附卷;通知聯遺失者,應由受處分人或其委託人切結附卷。

罰則

處罰機關對於有代保管物件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於收繳罰鍰時,應將原舉發機關製發之通知單通知聯收繳附卷;通知聯遺失者,應由受處分人或其委託人切結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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