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45 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45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30

內容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於行為人到案聽候裁決者,處罰機關經裁決後,應宣示裁決內容,並應告知,如不服裁決,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內,向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且記載於裁決書。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不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不依通知限期到案,處罰機關逕行裁決者,得不宣示。但應依前項規定於裁決書載明應記載事項,並送達受處分人。

罰則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於行為人到案聽候裁決者,處罰機關經裁決後,應宣示裁決內容,並應告知,如不服裁決,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內,向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且記載於裁決書。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不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不依通知限期到案,處罰機關逕行裁決者,得不宣示。但應依前項規定於裁決書載明應記載事項,並送達受處分人。

相關法律條文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2 條(第 42 條)
  •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37 條(第 37 條)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38 條(第 38 條)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39 條(第 39 條)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40 條(第 40 條)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41 條(第 4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