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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47 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47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30

內容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八條規定,對於汽車重領牌照限制,及汽車違規紀錄、駕駛人違規記點或有重考駕駛執照限制者,處罰機關應併引用該法條規定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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