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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73 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73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十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30

內容

處罰機關執行吊銷、註銷、扣繳車輛牌照、駕駛執照或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時,俟裁決或裁判確定後,應將收繳之駕駛執照、車輛牌照或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移送該管公路監理機關銷燬。 處罰機關執行吊扣駕駛執照時,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二條之四規定應換發之駕駛執照,俟裁決或裁判確定後,應將收繳之駕駛執照移送當地公路監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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