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警政|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3-10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備繳之照片六張,以三張黏貼申請書,一張黏貼自衛槍枝執照,二張黏貼自衛槍枝管理卡片,其中一張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一張留存查驗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