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警政|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3-10
本條例第八條所定享有外交地位之外國人,包括派駐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政府機構人員。 本條例第八條所定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人(包括享有外交地位之外國人),其持有自衛槍枝之數量,應受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