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警政|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3-10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自衛槍枝總檢查,得不預為通知,查驗人員應著規定制服並出示身分證件。 自衛槍枝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為有攜回檢查之必要者,得製據代為保管,俟檢查完畢後發還之。 各級警察機關辦理自衛槍枝臨時總檢查,準用前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