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警政|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3-10
享有外交地位之外國人暫時離境時,其所持有之甲種自衛槍枝彈藥不攜帶出境者,應交由所屬之使領館或外國政府機構負責代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