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警政|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3-10
自衛槍枝遺失,應填具遺失申報書,連同遺失證明文件及所登遺失聲明之報紙,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核,並將原領執照隨同繳銷,申報書式樣如附件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