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駐中華民國使館外交郵袋寄遞辦法|第 1 條|外交業務|法規|生效中
外交部|v1.0
最後修訂: 1970-07-14
外交郵袋之寄遞,以各國駐中華民國之使館與其本國政府及其駐其他各國使領館間往來之公文、文件或專供公務使用之物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