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駐中華民國使館外交郵袋寄遞辦法|第 3 條|外交業務|法規|生效中
外交部|v1.0
最後修訂: 1970-07-14
外交郵袋證明書由使館館長或經指定之館員一人負責簽署,證明書簽署人之簽字式樣四份,應送經外交部洽轉有關機關,以憑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