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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各國駐中華民國使館外交郵袋寄遞辦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各國駐中華民國使館外交郵袋寄遞辦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外交業?
🏛️
Authority
外交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1970-07-14
📋 條文摘要

各國使館之附屬單位如武官處、新聞處等,不得單獨運寄外交郵袋,但另有協議者,不在此限。

📝 內容

各國使館之附屬單位如武官處、新聞處等,不得單獨運寄外交郵袋,但另有協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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