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駐中華民國使館外交郵袋寄遞辦法|第 4 條|外交業務|法規|生效中
外交部|v1.0
最後修訂: 1970-07-14
各國使館之附屬單位如武官處、新聞處等,不得單獨運寄外交郵袋,但另有協議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