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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各國駐中華民國使館外交郵袋寄遞辦法-第 5 條

📜
法律名稱
各國駐中華民國使館外交郵袋寄遞辦法
📋
條款號
第 5 條
📂
分類
外交業?
🏛️
Authority
外交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1970-07-14
📋 條文摘要

外交郵袋應懸掛標簽,妥予封裝並加封誌,其標簽應註明原寄及寄達機關名稱以及『外交郵袋』(DiplomaticBag)字樣,其由中華民國郵局寄遞者,每袋重量不得逾三十...

📝 內容

外交郵袋應懸掛標簽,妥予封裝並加封誌,其標簽應註明原寄及寄達機關名稱以及『外交郵袋』(DiplomaticBag)字樣,其由中華民國郵局寄遞者,每袋重量不得逾三十公斤,體積以中華民國郵袋能容納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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