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駐中華民國使館外交郵袋寄遞辦法|第 5 條|外交業務|法規|生效中
外交部|v1.0
最後修訂: 1970-07-14
外交郵袋應懸掛標簽,妥予封裝並加封誌,其標簽應註明原寄及寄達機關名稱以及『外交郵袋』(DiplomaticBag)字樣,其由中華民國郵局寄遞者,每袋重量不得逾三十公斤,體積以中華民國郵袋能容納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