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52 條|兵役|法規|生效中
第 九 章|國防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1-29
為加強後備軍人管理、編組、訓練、教育及提高其工作成效,得視必要,按下列規定實施督導: 應召員報到之方式如下: 一、國防部(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會同內政部督導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與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縣市後備指揮部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所轄鄉(鎮、市、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