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913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八 章|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典權附有絕賣條款者,出典人於典期屆滿不以原典價回贖時,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絕賣條款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