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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915 條

民法|第 915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八 章|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內容

典權存續中,典權人得將典物轉典或出租於他人。但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依其約定或習慣。 典權定有期限者,其轉典或租賃之期限,不得逾原典權之期限,未定期限者,其轉典或租賃,不得定有期限。 轉典之典價,不得超過原典價。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為同一人設定典權者,典權人就該典物不得分離而為轉典或就其典權分離而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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