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第 8-2 條|國庫|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3-28
應得獎勵金人員經書面通知領取而怠未領取者,其應得之獎勵金暫存機關專戶;自該通知合法送達之當日起算屆五年仍未領取者,退回中央主管機關依規定繳庫。無從通知應得獎勵金人員或經書面通知不能為送達或放棄領取者,受理檢舉機關或查緝機關應將其應得之獎勵金先行繳庫。 前項通知之送達,應由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