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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第 2 條

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第 2 條|國庫|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3-28

內容

依本辦法核發獎勵金之案件範圍,以檢舉或查獲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違規菸酒案件為限。 本辦法給獎分配之計算基礎(以下簡稱給獎基礎),為依前項所列本法條文科處之罰金罰鍰及沒收沒入物變價款。 沒收沒入物未經變價者之給獎基礎,除未經許可輸入之菸酒依財政部關務署核定之完稅價格六折計算外,應依下列標準計算之: 一、菸類:除紙(捲)菸每包(二十支)新臺幣六元外,其餘菸類每公克新臺幣零點三元。 二、酒類:除酒精類每公升新臺幣十五元外,其餘酒類每公升新臺幣二十五元。

罰則

依本辦法核發獎勵金之案件範圍,以檢舉或查獲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違規菸酒案件為限。 本辦法給獎分配之計算基礎(以下簡稱給獎基礎),為依前項所列本法條文科處之罰金罰鍰及沒收沒入物變價款。 沒收沒入物未經變價者之給獎基礎,除未經許可輸入之菸酒依財政部關務署核定之完稅價格六折計算外,應依下列標準計算之: 一、菸類:除紙(捲)菸每包(二十支)新臺幣六元外,其餘菸類每公克新臺幣零點三元。 二、酒類:除酒精類每公升新臺幣十五元外,其餘酒類每公升新臺幣二十五元。

相關法律條文 - 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

  •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