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 6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05-12-30
會計師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工作,有關會計事項及納稅事務,依所得稅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企業併購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