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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 9 條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 9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05-12-30

內容

會計師查核前,應對委任人會計作業之真確性進行評估,選擇一個月或抽取足夠資料,依下列程序進行核對,並將核對結果及處理情形作成紀錄: 一、傳票與原始憑證逐筆核對。 二、傳票與日記簿逐筆核對。 三、傳票與明細帳逐筆核對。 四、日記簿與總分類帳逐筆核對。 五、明細帳之合計數與總分類帳統馭科目之餘額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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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 10 條(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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